[化工安全]
安全阀、爆破片的哪些情况不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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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非常害怕被查出重大隐患,因为一旦问题中有重大隐患,轻则罚款,重则停产整顿,哪些部位需要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应该如何设计?哪些情况安全阀、爆破片的问题,可以不认定为重大隐患?我们来一一分析。
一、哪些部位需要设置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1.2条:超压泄放装置的装设要求:本规程使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并且得到可靠控制时,超压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压力容器上。
总结:安装安全阀、爆破的部位,主要考虑工艺在运行或者火灾工况下设备设施超压的情景,确保危险的介质安全泄放出去,保护设备不会异常破裂。
二、安全阀应该如何设计?
依据:《压力容器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150.1—2011的规定。
1. 当容器上仅安装一个泄放装置时,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设计压力,容器的超压限度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的10%或20kPa中的较大值。
2. 当容器上安装多个泄放装置时,其中一个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应不大于设计压力,其他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可提高至设计压力的1.05倍;容器的超压限度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的16%或30kPa中的较大值。
3. 当考虑容器在遇到火灾或接近不能预料的外来热源而可能酿成危险时,容器的超压限度应不大于设计压力的21%;如1或2中泄放装置不能满足这一超压限度要求时,应安装辅助泄放装置,辅助泄放装置动作压力不大于设计压力的1.1倍。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看成一个容器,只需要在危险的空间(容器或管道上)设置一个泄放装置,但在计算泄放装置的泄放量时,应把容器间的连接管道包括在内:a)与压力源相连接、本身不产生压力的容器,且该容器的设计压力达到压力源的压力;b)多个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相同或稍有差异,容器之间采用口径足够大的管道连接,且中间无阀门隔断或虽采用截止阀但有足够措施确保在容器正常工作期间截止阀处于全开的位置并铅封。
三、哪些情况安全阀、爆破片的问题,可以不认定为重大隐患?
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121号),第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判定为重大隐患。并要关注下面的解读:
1.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关闭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安全阀、爆破片的上、下游手动截止阀开启,但未设置铅封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3.安全阀铅封损坏、校验标识牌缺失,但能提供有效校验报告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爆破片未定期更换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总结: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主要关注的是安全泄放设施是否是处于失效状态,既要严格按照规范,又要基于实际风险,不要盲目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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