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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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电缆明敷时,应沿全长采用电缆支架、桥架、挂钩或吊绳等支持与固定。最大跨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支架件的承载能力和无损电缆的外护层及其导体的要求;
2 应保持电缆配置整齐;
3 应适应工程条件下的布置要求。
6.1.2 直接支持电缆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许跨距宜符合表6.1.2的规定。
注:*能维持电缆较平直时,该值可增加1倍。
6.1.3 35kV及以下电缆明敷时,应设置适当的固定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敷设,应设置在电缆线路首、末端和转弯处以及接头的两侧,且宜在直线段每隔不少于100m处;
2 垂直敷设,应设置在上、下端和中间适当数量位置处;
3 斜坡敷设,应遵照本条第1款、第2款因地制宜设置;
4 当电缆间需保持一定间隙时,宜设置在每隔约10m处;
5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还应满足按短路电动力确定所需予以固定的间距。
6.1.4 35kV以上高压电缆明敷时,加设的固定部位除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终端、接头或转弯处紧邻部位的电缆上,应设置不少于1处的刚性固定;
2 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侧,宜设置不少于2处的刚性固定;采用钢丝铠装电缆时,还宜使铠装钢丝能夹持住并承受电缆自重引起的拉力;
3 电缆蛇形敷设的每一节距部位宜采取挠性固定。蛇形转换成直线敷设的过渡部位宜采取刚性固定。
6.1.5 在35kV以上高压电缆的终端、接头与电缆连接部位宜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应大于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并应满足金属套的应变不超出允许值。未设置伸缩节的接头两侧应采取刚性固定或在适当长度内电缆实施蛇形敷设。
6.1.6 电缆蛇形敷设的参数选择,应保证电缆因温度变化产生的轴向热应力无损电缆的绝缘,不致对电缆金属套长期使用产生应变疲劳断裂,且宜按允许拘束力条件确定。
6.1.7 35kV以上高压铅包电缆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层次位置变化端、接头两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适应方位变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设置支托件等。
6.1.8 固定电缆用的夹具、扎带、捆绳或支托件等部件,应表面平滑、便于安装、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适合使用环境的耐久性。
6.1.9 电缆固定用部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外,可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扁钢制夹具、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强腐蚀环境应采用尼龙扎带或镀塑金属扎带;
2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的刚性固定宜采用铝合金等不构成磁性闭合回路的夹具,其他固定方式可采用尼龙扎带或绳索;
3 不得采用铁丝直接捆扎电缆。
6.1.10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固定部件的机械强度应验算短路电动力条件,并宜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F——夹具、扎带等固定部件的抗张强度(N);
i——通过电缆回路的最大短路电流峰值(A);
D——电缆相间中心距离(m);
L——在电缆上安置夹具、扎带等的相邻跨距(m);
k——安全系数,取大于2;
b——夹具厚度(mm);
h——夹具宽度(mm);
σ——夹具材料允许拉力(Pa),对铝合金夹具,σ取80×106Pa。
6.1.11 电缆敷设于直流牵引的电气化铁路附近时,电缆与金属支持物之间宜设置绝缘衬垫。
条文说明
6.1.2 系原条文6.1.2修改条文。
原标准表6.1.2中“35kV以上高压电缆”改为“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根据工程实践经验,35kV电缆自身强度满足水平支架间距1.5m和垂直支架间距3m的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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