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部分企业,甚至是油库,对油罐的日常安全管理都很不到位,对于目前常压储罐定期检验的要求还是不甚了解,对常压储罐的日常管理比如月度检查、年度检查都做不到位,对储罐的运行状态把控不力,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对常压储罐的管理尤其是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分析,抛砖引玉,供同仁讨论。
一、定期检验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要求“企业应定期对储罐进行全面检查”,部分企业未真正理解“全面检查”的含义和意义,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 号)第四条规定“加强化学品储罐腐蚀监控,定期清罐检查,发现腐蚀减薄及时处理”。日常检查与年度检查通常是在储罐运行状态下的定期外部检查,对储罐内部比如说底板腐蚀情况无法检测,这就需要我们“定期清罐检查”才能做到“全面检查”。当然,目前声发射检测手段也能做到对底板的检测,但总体效果还是清罐检查来的全面有效。
在AQ3053中有关常压储罐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验说的较为全面和清晰:储罐的在用检验包括例行检查、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三种形式:
11.1 储罐检验方式
a) 例行检查是以目视为主的方法近距离检查储罐外部状况的检查方式;
b) 年度检查是为了保证储罐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进行的在线检查;
c) 定期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储罐进行的较全面的检测,定期检验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在线检验或开罐检验方法;
11.2.1 例行检查
例行检查的检验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渗漏、罐壁变形、沉降迹象,以及罐体的保温装置、安全附件、相关配件的运行状况等。
11.2.2 年度检查
a) 年度检查以外部宏观检查为主,除例行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储罐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壁板、顶板的厚度测定
11.2.3定期检验
b) 定期检验的内容一般包括宏观检查、罐体腐蚀检测、厚度测定、焊缝无损检测、安全附件检查和储罐安全管理检查;
c)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目视检查、漏磁检测、声发射检测、超声波测量厚度、表面无损检测为主,必要时可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导波检测、超声波C扫、金相检验、材质分析、稳定性或强度校核、应力测定、真空试漏检测、基础沉降评估、材料脆性断裂评估、充水试验等手段;
二、有常压储罐定期检验要求的相关规范的要求:
(一)检验周期的要求:
1、《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本标准适用于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常压储罐,其他常压或低压(工作压力小于0.1MPa)储罐的完整性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8.1.1 常压储罐一般于投用后3年~6年进行首次完整性评价,以后的评价时间由检验机构根据评价结果确定。
2、《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小于0.1 MPa(G)且公称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 m3、建造在地面上、储存毒性程度为非极度或非高度危害(见注1)的石油、石油产品或化工液体介质、现场组焊的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公称容积小于1000 m3、储存其他类似液体介质的储罐,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1.3 d) 定期检验的周期应根据实测的腐蚀速率和罐体的最小允许厚度来确定,实际检验周期应以确保下次检验时罐体厚度不小于标准所要求的最小厚度这一原则来确定,当腐蚀速率未知,可根据类似工况条件下储罐运行经验预测的腐蚀速率来确定,当类似储罐的运行经验或数据也没有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6年,大型常压储罐不得超过4年。
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操作维护修理规范》(SY/T 5921-2017)(本标准适用于 15x 104m3及以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其他储存介质和容量的储罐可参照执行)
5.1.1储罐的修理周期一般为5~7年,新建油罐第一次修理周期不宜超过10年。
5.1.2 油罐的检测评价一般在修理周期到达前一年内进行,对于延长修理周期的油罐宜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4、《油罐的检验、修理、改建及翻建》(SY/T 6620-2014)(本标准适用于依照 APIStd 650及其前身 APIStd 12C 而建造的钢制储罐,提出了在安装使用后保持其完整性的最低要求,并讨论它们的检验、修理、改建、移位和翻建)
6.4.2.1 储罐开始运行到首次检验的周期不能超过10年。
个人建议:可以看出,各标准规范对常压储罐的定期检验周期没有一个统一标准,GB/T 37327给出的“常压储罐一般于投用后3年~6年进行首次完整性评价,以后的评价时间由检验机构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倒是比较科学,也符合压力容器管理理念,各化工企业结合储罐介质、容积确定合理的首检日期即可。
(二)检验资质的要求
1、《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未对检验机构及人员职责做出要求。
2、《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
11.5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储罐操作或检修的经验,必要时应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资格证书。检查人员对储罐的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储罐的各类检验应分别由下列人员来承担:
c)根据储罐定期检验内容的不同,定期检验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3、《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操作维护修理规范》(SY/T 5921-2017)
5.4.3.1.1 油罐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一定检测经验的部门及技术人员负责实施,要对所做油罐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4、《油罐的检验、修理、改建及翻建》(SY/T 6620-2014)
6.4.1.2 应按照 6.4.2 中规定的间隔时间,对所有油罐进行正规的内部检验。负责进行油罐评价的授权检验人员应进行目视检验,并确保无损检测结果的质量和完整性。
个人建议:可以看出,对“相应资质”“授权检验人员”各标准规范无明确说明,目前政府机构也未明确授权颁发相关的检验资质证书,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自主进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但大多数企业针对定期检验项目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装备,建议还是委托第三方以保证检测数据的有效性,比如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二、有关呼吸阀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
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10号)
表5 设备管理检查表中第3条“常压储罐用呼吸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其中引用的是《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8.6.1条。
自2021年该专项检查细则发布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对重大危险源企业常压储罐呼吸阀是否定期检验列为必查项目,引起了各地化工企业对呼吸阀进行检验的重视。
2、《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
8.6.1 常压储罐用呼吸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8.6.4 呼吸阀的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开启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试验等。
该标准要求对呼吸阀要进行年度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开启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试验等,也未对检验单位的资质进行明确规定。在各地落实情况来看,虽然进行了检验,但提供的检验报告中也仅仅是对外观和开启压力进行了检验,通气量和泄漏量几乎没有检验单位进行这两项内容。另外大多数检验单位引用的检验标准都是《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SYT 0511.1-2010 )。
3、《石油储罐附件 第1部分:呼吸阀》(SYT 0511.1-2010 )
8.1.2出厂试验
出厂前,呼吸阀应按 6.4 和 8.5.2 的要求进行逐件检验,按 6.3(不包括低温状态开启压力试验)、8.4,8.5.3 和8.6 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相同规格的呼吸阀每 100 件为一批,每一批抽查数量不得少于两件,如抽样检验时有一件不合格,抽样件数应加倍,若仍有不合格时,应进行逐件检验。
6.4 呼吸阀阀盘在开启和关闭时,应动作灵活;动作完成后处于关闭状态时,应能有效密封。
8.4 阀体水压试验
8.5.2 开启压力试验
8.5.3 通气量试验
8.6 泄漏量试验
从该标准中可以看出,所谓的开启压力、通气量和泄漏量试验等要求的是“出厂检验”内容,在SYT 0511.1中也并未要求对呼吸阀进行年度检验。
个人建议:重大危险源企业要按照应急管理部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常压储罐开展呼吸阀的年度检验,非重大危险源企业参照执行,但至少要每年对呼吸阀进行一次解体检查,检查阀盘有无锈蚀和掉块,因为常压储罐呼吸阀都是靠阀盘自重来确定开启压力,一旦发现有锈蚀和掉块,就要立即确认开启压力是否改变,及时更新呼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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